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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业及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081 日期:2021-11-08 17:47:53 作者:SystemMaster
    冶金业及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含职业健康,下同)安全生产(下同)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作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3条本条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条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条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有色企业从事达到***规定规模(体积)的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殊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4条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冶金、有色金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2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6条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或行业标准。
    建立安全风险控制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实行安全风险控制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7条企业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的定置、持续改进。
    第8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全权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9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10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时,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是***少不得少于三人,对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11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中,有金属熔炼工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通过考核。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依照***有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巧,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评估等。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入职的员工,企业应当有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职半年以上再上岗的从业人员,应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企业在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应对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12条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13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与主要项目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应将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列入预算。
    第14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在工程竣工并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国务院批准(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其安全设施进行审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
    第16条企业应识别本企业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在危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按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企业要识别出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将重大危险源和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17条企业应设立紧急救援机构。对于小型生产性企业,可以不成立应急救援机构,但应指定非全时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团队签订应急协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材料,并定期进行维修、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18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将结果公布在本企业醒目的位置。
    第19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其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对参与维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计划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审核检修计划中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措施,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对承包的检修作业场所,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21条用人单位应当聘用一名合法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22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它单位的建设施工或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23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备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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